瀏覽次數:8852 作者: 站點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7-07-28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財務工作,規范公司發票收取、發票開具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供應商開具的發票、項目部及各部門報銷發票。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公司財務部制定、管理和監督實施。
第四條 發票種類包括:
(一)國稅局出售的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地稅局出售的飲食服務業、旅游業、娛樂業、廣告業和其他收入發票。
(三)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據,主要有金融、航空、郵政、鐵路等行業自制的票據。
(四)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和非稅收入收據。
第五條 發票收取時注意事項:
(一)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單位,發生的商品、材料采購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等經濟業務(除建筑及房屋裝修類商品及服務),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新項目取得供應商出具的由稅務局代開稅率為5%或3%的專用發票,視同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足額扣稅,不得抵扣。
(三)已經營改增行業,如快遞業、電信業等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不予報銷。辦公用品也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不予報銷。配件發票、機動車日常發票也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汽油費一律充卡開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住宿費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日常經濟業務應在不超過業務發生后的30日內取得發票,并按照公司管理規定送交財務部門報銷。對因經辦人員責任,發票滯后入賬,使增值稅超過規定的抵扣期限(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抵扣期限為180天),造成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企業所得稅不能稅前列支的,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五)丟失已開具增值稅發票,必須向財務部門匯報,并要求銷售方提供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發票所在地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否則稅務聯網核實系統查出公司發票丟失,需追加相關當事人的責任,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六)收取發票注意:發票名稱必須是全稱,必須符合我公司稅務備案開票信息;年月日、開票人必須填寫;增值稅發票收取人,復核人必須填寫;發票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發票上的印章必須清晰、完整,所填事項不能有涂改;機打發票票號應與實際發票號一致,否則應要求開票人員重新開具;增值稅發票備注欄,必須備注項目名稱。
(七)發票沒有加蓋發票專用章都視同無效,財務部不予報銷或結算。
(八)當月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必須以足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跨月須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抵扣金額扣除稅款。
(九)開票信息:
單位名稱:安徽地礦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納稅人識別號:91340000149046306H
地址、電話:合肥市瑤海區長江東路115號、0551-64312173
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合肥廬陽支行
賬 號:34001468608050024876
第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分公司和實際控制單位。
第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